关于改进厅管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司党(1992)第70号
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委组织部苏组通(1992)32号“关于改进县处级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对厅管干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一、厅党组苏司党(1991)第029号通知附件一《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所列职务,仍由厅党组任免,其中正处级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二、厅党组苏司党(1991)第029号通知附件三《向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党组备案的干部职务名单》所列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任免后向厅党组报送备案材料(任免通知和干部任免呈报表,新提拔的处级干部需报考察材料)。其中省监管局政治部副主任和干部处处长、纪委副书记,厅劳教局政治处副主任、纪委副书记,省司法学校政治处副主任、纪委副书记以及遇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在任免前,须书面征求厅党组的意见:
1.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
2.省监管局、厅劳教局局级领导干部以及司法学校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系统单位提拔的;
3.从市县、外系统企事业单位和外省市调到省监管局、厅劳教局机关任职的。
三、各单位选拔配备干部必须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标准,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严格控制职数,并加强对干 部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胆地将那些政治素质好,有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显著的优秀中青年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并实行干部能上能下,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使干部工作更好地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
(199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