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

 

 

苏司干[200316


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法律援助中心职能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为依法管理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政府、司法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将省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能进一步明确如下:

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代表省司法厅对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行政职责:

1 研究、拟定有关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2 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3 拟订和监督实施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

4 承办省级非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批、备案工作;

5 组织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6 组织开展全省法律援助业务培训;

7 指导、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

省法律援助中心作为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1 组织实施全省性的法律援助项目;

2 承办和组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3 管理、使用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4 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理论研究;

5 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工作交流与合作;

6 承办省司法厅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事项。

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应按以上职责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加强中心的队伍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  
 
 附件下载:
 
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法律援助中心职能的通知
 
苏ICP备05072245号版权所有:江苏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25-83591063 025-83591322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南京擎天科技技术支持 建议使用分辨率:1024*768 IE6.0或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