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

 

2001]苏司公012


关于在全省试行公证员继续教育证书制度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积极、稳妥地发展公证队伍,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素质好、效率高、服务优的公证队伍,是我国公证工作改革的重要目标。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有关执业公证员每年均需接受40小时的在职培训的规定、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部有关开展公证处年检工作、进一步完善公证员注册工作的具体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公证系统试行公证员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并从明年起将公证员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情况作为对申请年检注册的公证处、公证员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

现将试行公证员继续教育证书制度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证员继续教育的范围

公证员参加继续教育,主要是指公证员在不脱岗的情况下接受的各类以专业知识、相关知识为主要内容的非学历教育。主要范围包括: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公证员协会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进修、研习、讲座、观摩等;

(二)各地党政部门、教育机构、社会办学机构、社团组织的各类与公证业务相关的中、短期教育活动;

(三)各种专业技术、通用技能类培养、教育活动;

(四)公证处自行组织并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认可的短期集训、业务学习活动;

(五)其他经过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认定的在职教育活动等。

二、《公证员继续教育证书》的核发

《公证员继续教育证书》统一由省司法厅印制,并在今年换发《公证员执业证》时,经核定后一并发给全省所有在职公证员。《公证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编号与《公证员执业证》的编号保持一致,其首页载明公证员姓名、执业公证处、公证员照片,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次页起为登录页。

三、《公证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登录、管理、使用

《公证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辖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处)负责登录与日常管理。公证员参加上述范围内的各类继续教育后,应及时向省辖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处)申请登录并提供有关凭证。市公证管理科(处)审查确认后,即在证书登录页上如实记录公证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主要情况,包括主办单位、教育内容、课时三项,并加盖公证管理科(处)公章。

《公证员继续教育证书》破损、遗失、登录满页的,由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处)负责与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联系补发、更换。

从2002年起,应将公证员能否在注册年度内完成继续教育40学时任务的情况作为评议、考核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处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省厅公证管理处在接受《公证员执业证》注册和《公证处执业年检合格证》核发申请时,将要求公证处提供公证员在注册年度内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证明材料,并有权对《公证员继续教育证书》登录内容进行抽查。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对试行公证员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证书管理,并及时将试行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报告省厅。

(二)省厅将在认真总结试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该项工作不断完善,及早制定《公证员继续教育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实行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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