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员协会

关于办理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有关的事实收养公证的意见

苏公协[200421

(2004年7月20)

 

徐州市公证员协会:

你会《关于办理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有关的事实收养公证有关问题的请示》及附件均收悉。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1 事实收养公证业务属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但考虑到此类公证的社会影响与法律后果,公证机构应严格把握公证质量,慎重受理,严格审查。

2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应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要求的条件受理出证,其出证格式亦应符合要求,勿需在公证书上加贴被收养人照片,但可收集被收养人照片作为证据材料,存档备考,至于是否要求当事人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只此一子()的证明”,公证机构可酌情而定,不作统一的要求。

3 对新“收养法”出台后收养的,应要求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然后再予公证。

4 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能否办理公证的问题,省司法厅曾有请示,至今未获答复,目前不宜办理。至于收养人一方死亡的,亦需在请示司法部并获复后才能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件:

关于办理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有关的

事实收养公证有关问题的请示

 

省公证员协会: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我市是试点城市之一,因此近期有不少当事人来到我市部分县()、区公证处咨询事实收养公证事宜,大部分是9241以前的,被收养人多已成年,且据计生部门统计,批量较大。为妥善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 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我们认为,除身份证明、收养事实证明外,还应让计生部门出具只此一子()的证明。

二、 公证书应否附被收养人照片?我们认为,为防止当事人弄虚作假,公证书应参照出生公证的形式,附被收养人照片。

三、 当事人不全的情况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如是送养人夫妻双方一方死亡,可以办理;如是收养人夫妻双方一方死亡则无法推定死亡一方的意思表示,有的当事人提出以村委会证明或邻居证言代替,可否据此推定死亡一方当初同意收养?否则,历史遗留问题无法解决。

该项公证涉及面广量大,如何克服其中弊端,防范公证风险?其他市是否还有与之相关的问题需要我们注意?由于奖励扶助事宜时间性较强(7月21开始),敬请及时答复。

 

徐州市公证员协会

二OO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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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有关的事实收养公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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