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

 

 


关于为陈氏兄妹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有关事项的批复

省公证处:

你处《关于能否为陈氏兄妹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陈其福、陈其禄(陈钧)、陈其发、陈其芳()四兄妹为在台湾办理有关事务,向你处申请办理他们与曾居住台湾的哥哥陈其勤之间的亲属关系公证和有关委托公证,符合受理条件,应予受理。

二、 根据申请人所提供证明材料和你处的初步调查、核实,可以基本认定陈其勤与陈其福、陈其禄(陈钧)、陈其发、陈其芳()四人之间的兄弟()关系。其中,尤以知情人刘德源、赵存宏的书面陈述、陈其禄(陈钧)于一九五一年填写的《干部履历表》以及一九五九年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的调查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后一证明材料中关于陈其勤系“陈胡氏之子,三十一岁,于一九四八年在重庆市空军学校到台湾”的记载与台湾当局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陈其勤死亡事的“书函”中有关其籍贯、年龄的表述(“江苏南京人,民国十八年十月十七日)、陈其勤的台湾军校毕业证书中关于其籍贯、年龄的记载均基本吻合,可以互相印证。

三、 在办理陈氏兄妹亲属关系公证时,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台湾方面的材料,表述陈其勤出生年月、死亡事实和生前住址,并可为申请人办理有关委托书公证。

 2005322

附件:

关于能否为陈氏兄妹出具亲属

关系公证书的请示

省厅:

陈钧、陈其芳兄妹于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来到我处,称其在台湾的大哥于一九五八年去世,陈氏四兄妹想委托台湾某人在台湾公证机构办理大哥陈其勤的死亡公证及未婚公证,为此向我处申请办理陈氏在大陆的四兄妹与在台湾的大哥之间亲属关系公证及委托书公证。

经查,陈氏兄妹办证的目的、用途如下:

陈氏兄妹父亲早亡,母亲一九六七年去世后留下一房产(面积约150m2)。母亲去世时,陈氏四兄妹当时并不知道台湾的陈其勤已去世,所以将产权证过户到陈氏五兄妹名下(包含陈其勤)。二〇〇一年,陈氏四兄妹收到台湾的《书函》,知道陈其勤已于五八年去世,考虑到四兄妹年事渐高,想对上述房产作个处理,询问了有关部门后,方知要台湾出具死亡公证书、未婚公证书,于是陈氏四兄妹便委托在台湾一位友人的儿子代为办理此事,台湾的公证机构在接待了该友人的儿子后告知首先要陈氏四兄妹在大陆办理好亲属关系公证及委托书公证后方可受理其公证申请。于是,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五日陈钧、陈其芳兄妹来到我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及委托书公证。

陈钧、陈其芳提供的证明材料有:

1 一九五九年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区分局调查陈氏兄妹之母陈胡氏所出具的材料。上面提到“陈胡氏之子陈其勤,三十一岁,于一九四八年在××空军学校到台湾,解放初期曾有信件往来,寄款来”。该证明未提及陈其勤的出生年月,未提及陈胡氏的丈夫及其他子女。该材料现存于陈钧个人档案中。

2 南京市公安局白鹭洲派出所出具的存于该所的一九五〇年的户籍档案,该档案上有户主陈胡氏、长子陈其福、次子陈其禄(即陈钧)、三子陈其发、女儿陈其芳。

3 一九五一年陈钧填写的“干部登记表”上填有陈其勤及其他兄妹。

4 陈钧所在工作单位为其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不具备证明意义。

5 台湾寄来的《书函》,上面提及陈其勤的出生年月。

6 知情人刘德源(陈其勤的初中同学)、赵存宏(陈其勤的初中同学赵杰的弟弟)的证明材料。

综上材料,我处认为为陈氏兄妹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尚存在一些疑虑:

1 陈其勤的台湾户籍滕本上只登记了自己和母亲陈胡氏,没有出现父亲及其他兄妹。陈氏四兄妹的大陆户籍资料中只有陈胡氏、陈其福、陈其禄(即陈钧)、陈其发、陈其芳,没有陈其勤。

2 台湾出具的《书函》上记载陈其勤的出生日期是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七日,大陆的所有资料中无一处出现陈其勤的出生年月,两知情人也不知道陈其勤的出生年月日,唯有一九五九年的调查材料中出现陈其勤三十一岁,通过推算应为一九二九年出生。

3 如根据以上材料能为陈氏兄妹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则公证书中陈其勤的出生年月,生存状况或居住状况如何叙述,依据何资料叙述?

我处认为,如果在亲属关系公证书可出具的情况下,也可为陈钧、陈其芳两兄妹出具委托书公证书。

特此请示。

 

江苏省公证处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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