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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
苏司办[2005]33号
关于在全省公证队伍中开展教育规范 树形象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活动和公证管理工作,提高公证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提高公证质量,维护公证信誉和形象,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的部署和要求,从今年4月初到9月底,在全省公证队伍中开展一次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开展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的重要意义
全省共有公证处112家,公证工作者962名,年办证70余万件。近年来,广大公证人员主动顺应形势、抢抓发展机遇,公证业务快速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公证管理工作日趋规范,公证质量逐步提高;公证改革不断深化,公证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证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专业化、职业化进程日益加快,公证工作已成为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队伍日益成为维护社会诚信、实现社会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省公证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公证服务秩序比较混乱,以多种方式给付、收受、索取回扣的现象屡禁不止;部分公证处以乱设办证点、压低收费、过度配置辅助人员等方式争揽业务;一些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在发展导向和工作理念上出现偏差,趋利色彩浓厚,一味迁就某些中介机构和少数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在业务活动中或超越范围、忽略管辖,或减省程序、疏于审查,或降格以求、轻率出证;有的公证处运行机制不完善,内部管理松散,队伍教育松弛,质量控制松懈,争议案件频发;一些公证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理想信念不坚定、执业思想不端正、专业技能不精湛、遵章守纪不严明、为民服务不热忱,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有的地方公证管理工作存在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和制约了我省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我省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法治江苏实施纲要》已全面推开,公证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将为公证事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带来重要的机遇,也将奠定坚实的基础。在公证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在我省公证队伍中开展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的客观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和各公证处、全体公证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司法部部署和要求,迅速行动起来,积极投入到活动中去。
二、 开展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的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从认真梳理和切实解决当前我省公证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进一步规范公证工作,提升公证服务能力,维护公证信誉和形象,改善公证执业环境,推动公证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推进“法治江苏”、建设“平安江苏”、促进社会和谐、实现“两个率先”作出新的贡献。
三、 开展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的工作目标
围绕“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这一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从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公证形象和公信力的问题入手,采取学习教育、规范程序、改善环境等措施,实现“三个提高”,即提高公证队伍素质,使我省公证人员诚信为民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公证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提高,公证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提高公证质量,公证处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证质量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公证质量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公证服务秩序明显好转,公证执业环境明显改善。要通过这次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的成果和我省公证队伍建设的成效,要通过重点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和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在我省着力打造一流的公证队伍、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塑造一流的社会形象。
四、 开展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的主要任务
(一) 开展“三项教育”
一是开展政治思想教育。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大力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广大公证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公证队伍的政治素质,使广大公证人员进一步端正思想,增强诚信为民的观念。二是开展业务素质教育。结合公证实践,开展多层次业务培训和理论研讨活动,提高公证人员的执业技能和水平。三是开展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学习有关文件和行业规范,增强公证人员行使法律赋予职权的崇高责任感、使命感,增强公证质量意识和执业风险意识,提高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强化执业纪律观念。
(二) 实施“四个规范”
一是规范公证服务秩序。重点解决我省一些地方存在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严肃执业纪律,严禁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办证给付或变相给付回扣;规范执业行为,清理违规设立的办证点;严格收费标准,严禁私自办证、私自收费,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压价竞争行为。二是规范办证程序。重点解决我省个别公证处和公证人员违规办证的问题。严格受理条件,认真查处超越业务范围办证行为;明确职责分工,严禁公证员助理以公证员名义办证;规范公证程序,认真纠正随意简省办证程序的行为,严肃查处错、假证。三是规范公证处的运行机制。重点解决我省部分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问题。健全完善激励机制,逐步改变单一收入分配模式;健全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合理安排资金,增加公证处积累;健全完善保障机制,切实落实执业责任保险等制度。四是规范公证管理行为。重点解决我省一些地方,公证管理工作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积极引导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转变管理理念和职能,发挥行业管理的优势;加强对公证处和公证人员执业准入、执业秩序和公证质量的监管,完善管理手段,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公证处自主权,切实赋予公证处独立法人地位,确保公证处依法享有人、财、物自主权。
五、 开展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的对象和方法步骤
(一) 活动对象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公证管理人员、公证员协会工作人员和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及其他辅助人员。
(二) 方法步骤
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4月)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和各公证处要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和组织安排工作,以“诚信为民”为主题,以“三项教育”为主要内容,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培训、讨论、评议等活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切实增强搞好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重点抓好三个环节:
一是学习教育。组织公证人员及公证管理人员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读司法部印发的《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教育读本》和中国公证员协会编印的《公证员警示录》,学习省厅《关于在全省公证队伍中开展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的实施意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以及司法部、省厅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务研究相结合、学习正面典型与反面个案警示相结合、个人思考与讨论交流相结合,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严格学习纪律,建立学习考勤制度,保证活动的履盖面和参学率,同时要注重解决工学矛盾,力求突出重点、创新形式、增强效果。
二是专题培训。着眼于加快执业公证员法律知识更新、公证辅助人员岗位技能培养、公证管理干部管理水平提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和有条件的公证处要根据实际,开展各类专题培训活动。
三是讨论评议。组织活动人员在认真学习文件的基础上,按照省厅印发的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讨论题开展深入的讨论、评议,提出本部门、本岗位、本人如何规范执业行为,树立良好形象的具体要求,为下一步的查纠与整改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5至6月)
全省公证管理部门、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剖析、查摆、梳理和纠正。通过自查自纠,切实找准在队伍建设、服务秩序、公证质量以及管理工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进行自我剖析、自我纠正,从而达到自我教育、自我完善的目的。重点抓好四个环节:
一是征集意见。各公证处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发放意见表、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畅通投诉渠道,广泛听取公证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意见,重点查找行风建设及所属公证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各级公证管理部门普遍征求公证处、公证员以及下级主管部门等管理对象的意见,重点查找自身管理观念是否转变,管理措施是否到位,质量监管是否有效等问题。
二是自我排查。重点以公证处为单位,组织公证人员对本处的运行机制、日常管理、规范服务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自我排查,着重查找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到实处,是否存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从事不正当竞争或疏于质量监管等问题;管理部门也要认真排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公证人员、公证处及公证管理部门都要逐一剖析,以便自我纠正。
三是小结评定。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公证处、每名公证人员要写出书面小结,由公证处对公证人员、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处作出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要写出总结报告,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定。
四是通报情况。省、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自查自纠总结评定情况,以一定的方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阶段:查处整改(7至8月)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和公证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集中组织力量,严肃查处公证违法违纪行为。要针对公证执业与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制订、监督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着眼长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推动行业协会功能的发挥,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自我约束、自我监督。通过查处整改,及时解决突出问题,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违规的公证处、公证人员,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抓好三个环节:
一是制定措施。针对前一阶段征集的意见和排查的问题,公证处、公证人员、公证管理机构和人员要分别制定查处整改措施,明确查处整改重点及整改时限。
二是督促整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要集中组织一次当地公证服务秩序和公证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严肃处理违规违纪的公证处和公证人员;重点督促公证处、公证人员落实整改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对以往未妥善办结的投诉案件逐一清理、督办和回复。
三是接受监督。以适当的方式通报全省公证质量检查情况,公布全省查处整改情况,公开曝光少数典型证例,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9月)
按照司法部确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开展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评定、验收鉴定、总结工作,组织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活动,全面回顾总结开展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客观评价教育活动的成效,巩固规范活动的成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表彰、宣传先进典型,树立公证良好的社会形象。重点抓好四个环节:
一是把握标准。检查验收的主要标准是:(1)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是否做到公证人员人人皆知,自律意识和诚信为民理念是否增强;(2)公证服务秩序是否明显好转,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取得明显成效;(3)办证程序是否规范,公证员助理以公证员名义办证现象是否清除;(4)运行机制是否规范,不留积累、不设责任保险基金等问题是否解决;(5)公证管理工作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公证处是否正真取得独立法人地位。
二是建章立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员协会要根据司法部、省厅在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中陆续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和完善适应本地公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各公证处也要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制订和完善本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是验收鉴定。公证处对每一名公证人员作出评定,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对每一个公证处作出验收鉴定,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验收鉴定。
四是评优表彰。在总结、评定、验收的基础上,评选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成绩突出的申报司法部表彰、奖励。按照“树立和学习先进典型”的要求,省公证员协会继续评定全省文明公证处,并对已获得此项荣誉的公证处认真对照检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坚决摘牌;评选全省优秀公证人员;配合此次活动及《公证法》的出台,集中宣传公证基本制度、公证职能作用、公证行业文明创建的新风尚、新面貌以及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带来的新变化。
六、 开展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的工作要求
(一) 提高认识,明确方向。在公证队伍中开展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的客观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和各公证处、全体公证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把握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明确方向,掌握重点,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迅速动员和行动起来,把我省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推向深入,着力打造一流的公证队伍、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塑造一流的社会形象。
(二)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证队伍教育树形象活动的领导。省厅成立全省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各市司法局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根据司法部和省厅的活动意见和总体部署,制订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和公证处要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各地要精心谋划,细致安排,凝聚力量,找准问题,详研对策,确保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各项措施、任务的落实。
(三) 因地制宜,创新形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和公证机构要本着求真务实的作风,在把握此次活动的基本方向和目标要求的基础上,紧密联系本地区实际,有针对性地适当增加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要切实把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与当前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公证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务求工作绩效,切实做到“双促进、双提高”。
(四) 强化督查,适时指导。在活动过程中,各地要按照本意见所确定的每一阶段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应当把握的基本环节,分段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要认真加强对每一阶段、环节的督促、检查、指导,加强与各活动对象之间的联动,沟通信息、促进交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适时总结和推广经验;要通过聘请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同志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对开展此项活动的社会监督,以更好地推动活动的顺利开展。
(五) 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结合这次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集中开展以“诚信为民”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按照“贴近现实、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宣传公证基本知识、公证工作和公证服务社会的突出事迹和典型,宣传公证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帮助广大群众掌握和了解我国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公证工作所取得的显著成绩,理解和认知公证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独特价值。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有效载体,营造氛围,形成声势,扩大公证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200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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