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文件


苏司基(2004)1 

关于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授予工作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为适应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正常运转,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第60号令)规定,经研究,省厅决定于3月份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考核授予工作。现将考核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核人员范围

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考核条件的下列人员:(1)正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2)基层法律服务所拟聘用的人员。

二、 考核人员条件

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考核:

1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2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凡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以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被撤销执业资格未满二年的人员,不得申请参加考核。

三、 考核工作的程序

1 申请考核人员按要求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授予)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考核材料:

(1) 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的聘用意向书(原件)

(2) 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

(3) 住所地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格检查表》;

(4) 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 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证明(离退休证、辞职证明等)

(7) 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2 基层法律服务所签署鉴定意见后,连同考核材料报县级司法局。

3 县级司法局初步审核后,在本区域公示一周,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报省辖市司法局审查。

4 省辖市司法局进行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厅审批。

四、考核工作时间安排

各市司法局于320日前将申请考核人员名单、相关考核材料、表格报省厅(基层工作处)

五、 工作要求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考核授予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务必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审核并出具意见,确保这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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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授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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