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厅纪委负责人同处级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苏司纪〔2003〕17号

 

厅机关党委,监狱局、劳教局党委、纪委:

根据《中共江苏省纪委关于建立省纪委负责人同市厅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的意见》(苏纪发[2003]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厅纪委负责人同处级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现将《关于建立厅纪委负责人同处级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2003年6月16日

 

(此件增发至监狱、劳教单位)

 

 

关于建立厅纪委负责人同处级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要求,积极探索加强纪律检查机关对处级领导干部监督的有效途径,根据省纪委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建立厅纪委负责人同处级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法规为依据,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情况,同处级主要领导干部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以利于共同做好反腐倡廉工作,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项工作的改革发展服务。

二、谈话对象

谈话的对象为:1、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监狱、劳教单位的正处级领导干部;2、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劳教单位的副处级领导干部。

每次谈话的具体对象,由厅纪委办公会研究确定。

三、谈话内容

谈话分为例行谈话、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其主要内容为: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厅(局)党委工作部署的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5、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的要求;

6、需要诫勉谈话的问题;

7、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每次谈话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所侧重。

四、组织领导及分工

谈话工作在厅党委领导下,由厅纪委组织实施。对正处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厅纪委书记或者副书记(监察室主任)负责;对副处级领导干部谈话由厅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或者监察室副主任负责。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

l、每次谈话前,都要认真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应至少提前三天,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时间通知谈话对象。

2、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以与人为善的态度,与谈话对象进行同志式、平等的交谈,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3、对需要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该教育制止的教育制止。

 4、对涉及领导班子及谈话对象本人的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不随意表态。

5、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6、谈话一般要有记录,有关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重要情况,及时向厅党委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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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厅纪委负责人同处级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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