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苏司委〔2005〕103号
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党委:
现将《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
2005年10月10日
(此件增发至各监狱、劳教单位)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
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和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制定如下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适度超前、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把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纳入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进一步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为实现江苏司法行政工作在全国的“两个领先”提供政治保证。
2、主要目标:2005年,广泛学习宣传《实施纲要》、《具体意见》和《实施意见》,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2006至2008年,全面落实《实施纲要》、《具体意见》和《实施意见》的各项措施和工作要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走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前列。到2010年,建成司法行政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消极腐败现象基本得到遏制,党风政风行风进一步好转,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思想道德基础
3、明确教育内容。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要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廉洁自律、敬业奉献为主题,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服务为民为目标,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和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抓好以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教育、主题教育,不断深化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促进广大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提高道德情操,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表率。
强化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理论政策学习。各级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两次以上反腐倡廉理论政策专题学习。至2006年底,重点学习《实施纲要》、《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以及胡锦涛关于反腐倡廉的一系列重要论述。2007年上半年,召开全系统领导干部学习反腐倡廉理论研讨会。
4、创新教育方法。坚持集中教育与日常教育相结合、分类教育与主题教育相结合、警示教育与正面引导相结合,统筹整合教育资源,不断创新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形式和手段。坚持和完善教育制度,将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员干部在职培训计划,课时一般不少于培训总课时的十分之一。各单位党委(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每人每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定期举办反腐倡廉形势政策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开展向任长霞、张云泉等先进人物学习的活动,大力培养宣传本系统(单位)勤政廉政典型,广泛开展“身边人说身边廉政事”活动,适时举办勤政廉政优秀事迹报告会。要充分利用网络、内部报刊、闭路电视等传媒,加大反腐倡廉宣传力度,努力扩大教育覆盖面。监狱劳教单位要发挥优势,建好警示教育基地,确保本系统广大党员干部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警示教育,并积极为社会的反腐倡廉教育作出贡献。
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本系统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廉政文化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教育、示范、熏陶、引导作用,在全系统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
5、构建教育格局。努力构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教育等部门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的“大宣教”工作格局,分解任务,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形成反腐倡廉教育合力。2006年,建立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基本形成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2007年,进一步完善“大宣教”工作格局,并对教育活动进行检查考核。
三、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为预防和惩治腐败提供保证
6、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规划。2005年是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年,要坚持必要、管用的原则,明确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主要内容和进度安排,制定反腐倡廉的基本制度。2006年,把制度建设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通过制度建设,促进司法行政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到2010年,形成比较完备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7、建立有效制约权力运行的制度。2005年,制定关于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意见,修订完善党委(组)会议事决策规则和行政办公会议制度。制定关于对监狱劳教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查的暂行办法。2006至2007年,制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和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2008年起,进一步细化各项规章制度和权力制约机制,规范人权、事权、财权,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监督有效的权力运行制度。
健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行为准则和从政行为规范。认真贯彻执行省委关于党员干部不准收受礼金礼品、不准参与赌博、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等规定,有效预防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2005年,修订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2006至2007年,结合贯彻《公务员法》和不同时期的情况要求,就规范党员干部从政行为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
进一步完善公开制度。坚持“能公开的一律公开”的原则,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2005年,修订完善厅直机关政务公开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制定关于深化狱(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和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领域的事务公开制度。2006年,制定党务公开试行办法和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公示暂行办法。2007年,根据省委统一部署,制定询问制、问责制、罢免制实施意见。
8、健全干部人事改革制度。按照《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省委《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不断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提名考核、任前公示等制度,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决策机制。建立健全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构选拔任用干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和监督责任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程记实。加大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的干部轮岗交流力度,建立健全干部交流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实现交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形成靠制度选人、用人、管人的良性机制。
建立干部考评的科学机制。针对本系统(单位)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岗位特点,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坚持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严格开展年度考核。建立和完善因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正常退出机制,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加大调整不称职和不胜任现职干部力度。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将廉洁自律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2006至2007年,建立厅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办法,完善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评价标准和考察方法。
9、完善行政审批改革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根据省政府和司法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和后续管理。逐步推行电子政务。加大行政监管力度,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行政许可监督、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等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
10、健全监狱劳教执法工作制度。健全罪犯、劳教人员奖惩呈报、会见通信、离监(所)探亲、服刑(劳教)场所调动、工种安排等环节的工作规范和程序,切实保障罪犯、劳教人员合法权益。完善罪犯、劳教人员计分考核管理办法,健全民警对罪犯、劳教人员的直接考核制度和考核结果日记载、周评议、月公示制度。完善办理加(减)刑(期)、假释(提前解教)、暂予监(所)外执行以及禁闭、严管、警戒具使用等管理和监督的具体制度,严格执行法定条件和程序。认真执行公开、公示、听证等制度,并结合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提高执法工作的科学性。
11、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力。严格财务审批,加强财务监管。积极探索会计委派制度。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完善会计核算制度,逐步推行财务公开。规范各类收支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禁乱收费。认真执行工资福利政策,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规范职务消费行为。坚决杜绝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12、规范工程项目、大宗物资招投标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程序,逐步实现招投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健全工程项目、大宗物资招投标签订廉政合同制度,严格合同履行。2005年,修订完善关于加强工程项目、大宗物资招投标管理监督办法。2006至2008年,逐步完善监狱、劳教单位国有资产运营机制,加强对生产经营过程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3、建立勤政廉政行为奖励制度。定期开展勤廉先进典型评选,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2005年,修订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奖励办法,规范各类记功奖励,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执政为民。
14、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机制。按照上级关于纪检监察机构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完善监狱劳教系统纪检监察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基层党委均应设立纪委,并配齐配强人员。党总支(支部)均应设立纪检委员。监狱劳教单位根据需要可向监区、大队派驻纪检监察员。
四、加大监督工作力度,确保权力规范有效运行
15、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继续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广大党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保障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按照规定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切实负起所在单位(部门)的党内监督责任,抓好各项监督措施的落实。
16、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认真贯彻省委《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实施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意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对重要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完善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健全纠错改正机制。逐步推行勤廉公示和党务公开,扩大党员和群众参与民主监督的途径,不断提高权力行使的透明度。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继续开展述职述廉和廉政谈话等工作。
17、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扩大干部提名人选推荐范围,推荐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扩大民主测评和考察谈话范围,对测评中多数群众不认可的不予选拔任用,全面落实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干部选拔任用一律实行“票决制”。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有关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各单位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提交党委(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18、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以严格、科学、公正、文明执法为目标,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杜绝打骂、体罚、侮辱、虐待罪犯和劳教人员;坚决杜绝罪犯、劳教人员超时超体力劳动;坚决杜绝监狱劳教所乱收费。认真落实对罪犯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和刑释解教前谈话等制度,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管理过程的监督。根据司法部的部署,建立健全警务督察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执行司法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执法过错、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进行严肃追究。2006年,出台关于加强对监所执法工作监督的意见。制定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严格落实《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关于公证人员清廉服务的若干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对法律服务行业实施的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对法律服务管理人员违规行为予以追究,切实加强对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9、加强对资金运行的监督。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完善运行和监督机制。当前,重点对监所布局调整、基层司法所建设和法律援助等专项资金进行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加强审计监督,认真抓好对监狱劳教单位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的全程审计和领导干部的届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开。
20、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的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执法监察。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重点抓好对法律、法规及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监察力度,维护行政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加强廉政监察,切实解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执法监察,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效能监察,落实省厅《关于做好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认真受理各类投诉,促进各单位(部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继续开展政风行风评议活动,进一步推进作风建设。
21、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要不断探索监督的新办法、新途径,拓宽监督渠道,扩大监督范围。建立健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指导,认真研究、采纳有关意见、建议。要充分发挥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执法监督员的作用。充分发挥专门监督机关的职能,各监所要建立健全与驻监(所)检察室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配合驻监所检察室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
五、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
22、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肃惩处腐败分子。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人事权、执法权违纪违法的案件,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和损害国家利益及公民权利的案件,严肃查处监所体制改革和布局调整中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严肃查处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领域中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对顶风违纪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对党员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跑官要官、参加赌博或色情活动以及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等腐败问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3、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坚持惩治腐败和保护党员权利并重。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体现宽严相济,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限制从业资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增强办案效果,提高执纪执法水平。建立大案要案通报制度,重视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每年选择一些典型案件,深入剖析,对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警示教育,筑牢广大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思想基础。建立“一案两报告”和“一案双建议”制度,每查办一起案件,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剖析报告和案件处理建议及案件整改建议,认真分析案件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24、加强信访举报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提倡和鼓励署实名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同时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2005年,制定信访工作和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实施细则。通过信访举报,认真分析和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建立信访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掌握党员干部在廉政和执法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早纠正。
六、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实施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5、坚持党委(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组)要按照《实施纲要》、《具体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工作方案。已经制定的,要结合省厅贯彻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尚未制定的要抓紧研究制定。要把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具体意见》和《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纳入单位发展的总体规划,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党委(组)书记要负总责。建立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具体意见》和《实施意见》领导小组,抓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保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2005年底,省厅将组织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6、充分发挥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党委(组)制定方案、分解任务。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要求,实行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加强督促,定期检查,科学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科学性。
27、进一步落实单位(部门)工作职责。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分工要求,坚持科学、系统和可行的原则,本着近期具体、中期原则、长期宏观的思路,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要求,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28、加强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各单位(部门)在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具体意见》和《实施意见》过程中,要建立健全理论研讨制度,定期开展反腐倡廉理论研讨。要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和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丰富和发展反腐倡廉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推进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走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前列,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