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

 

苏司通[2003]138号 


 

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中

法律服务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将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鉴于《安排》中,内地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服务的开放措施,是内地整体法律服务业开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司法部正在研究制定有关规定。根据司法部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目前,各地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与香港、澳门的律师界进行接触,探讨交流与合作事宜,但合作的内容不得超出《安排》的范围和违反司法部的有关规定。

二、 各地与香港、澳门律师界接触、交流与合作的内容应及时向省厅汇报。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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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中法律服务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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