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

 

苏司通[2004]102号


关于加强对境外律师事务所驻江苏代表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为加强对境外律师事务所驻江苏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和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及时掌握情况

加强对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的管理,是规范和拓展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境外律师事务所江苏代表机构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律师法》及有关规定要求,配合省厅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及时掌握以下情况:

1 境外律师事务所拟在当地设立、变更、注销代表机构以及代表变更申请;

2 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所从事的法律事务;

3 人员聘用情况;

4 是否依法执业;

5代表居留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 从事法律服务收费和结算情况;

7 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8 代表机构注销后财产转移情况;

9 宣传活动情况;

10 其他依据有关规定应当掌握的情况。

二、 有关工作要求

1 各有关市应就了解的代表机构以上10个方面情况每半年向省厅汇报一次,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2 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统计,纳入本地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统计范围。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六日

 

  相关文章:  
 
 附件下载:
 
关于加强对境外律师事务所驻江苏代表机构管理的通知
 
苏ICP备05072245号版权所有:江苏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25-83591063 025-83591322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南京擎天科技技术支持 建议使用分辨率:1024*768 IE6.0或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