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律师工作中贯彻执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活动,现将律师在法律服务工作中贯彻《决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培训,统一思想认识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结论属于我国诉讼法律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不仅其本身具有证据功能,而且具有印证、判定其他证据的独特功能,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建设和谐社会都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决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决定》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司法鉴定意见的公信力,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要从推进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学习贯彻《决定》。要制定计划,加强学习培训,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上来,统一到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上来;要加强指导,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切实落实《决定》各项要求。

二、严格规范执业、维护司法公正。《决定》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条件、登记管理、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专门规定。广大律师在法律服务中涉及司法鉴定有关问题时要严格执行《决定》要求。

1、要规范司法鉴定委托行为。被列入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是法定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凡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鉴定事项,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其他法人、组织和个人不能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律师在办理涉及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律事项时,应指导当事人从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名册中选择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对应取得而尚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的、不具备司法鉴定能力的机构和人员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应向办案机关提出质疑,确保司法鉴定结论合法有效。

2、要尽量从本省鉴定机构中办理委托。要从便民和节约诉讼成本的要求出发,尽可能从我省已取得司法鉴定许可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中办理委托,以发挥当地技术和人力资源优势,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降低诉讼成本。

3、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程序的监督。如发现司法鉴定程序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并提出纠正意见;或向办案机关提出不予采纳该鉴定结论的意见。对诉讼过程中涉及的司法鉴定,应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以便办案机关全面掌握司法鉴定有关情况。对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者超越执业类别的、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或无司法鉴定人签名的司法鉴定文书要提出质疑,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三、大力宣传《决定》,依法监督管理。司法鉴定活动涉及行业部门多、专业门类广、社会覆盖面宽。各地要重视宣传、协调,争取理解和支持,理顺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建立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新体制。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决定》,及时将《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电子版在政府网站上公布,纸质版要发放到有关办案机关及各律师事务所,供当事人选择使用。广大律师要积极向当事人、办案机关推荐我省司法鉴定机构,扩大社会影响。律师在办理涉及司法鉴定的法律事务时,要及时把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履职尽责和鉴定人质证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违纪、违规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使司法行政机关及时进行查处,以便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维护司法鉴定秩序,促进司法公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律师要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研究,提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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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律师工作中贯彻执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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