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06-2008年度)》的通知

                                

                                 (苏司通〔2006110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062008年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汇报。

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

20062008年度)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司法部有关规定,制定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06-2008年度)。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合理配置资源,积极有序发展,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推进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满足诉讼需求,维护司法公正,为建设“平安江苏”、“法治江苏”、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总量控制、有序发展,满足需求、方便群众,优化配置、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做精做强,坚持条件、突出公益。

三、2006年至2008年发展规划

(一)至2006年底,各省辖市均应设立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有条件的设立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

(二)至2008年,每个省辖市市区可以设立2至3家法医临床类、1至2家法医病理类司法鉴定机构, 1至5家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南京市市区可以设立不超过6家法医临床、4家法医物证、3家法医毒物和3家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机构。[详见附件: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表(2006-2008年)]

(三)县(市)可以设立1家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机构。

(四)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原则上依托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7]162号通知指定的精神病医院设立。

(五)南京、徐州、苏州、无锡等市可以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1至2家司法鉴定中心。

    (六)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以外需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待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商定后制定。

四、几点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是引导、管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1、严格把关,确保质量。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司法部规定的准入条件、程序做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坚持在规范中发展。要重点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扩充类别、集聚人才、打造品牌。要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查,做到内容清楚、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相关评审制度。省辖市鉴定机构3年内、县一级鉴定机构5年内通过国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审,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司法鉴定服务。

2、严格培训,提高素质。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司法鉴定人基本素质培训,考核合格后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已经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必须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司法鉴定业务和法律知识,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熟、懂法律,技术精、作风严的高素质司法鉴定人队伍。

3、完善制度,强化监管。要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公告以及统一收费制度,资质评估、鉴定质量评估、鉴定档案管理、违规违法鉴定处罚制度,司法鉴定启动机制、运行程序、鉴定人出庭质证、错鉴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投诉受理制度。要依法按章办事,督促鉴定机构建立并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技术标准规范、技术操作规范、检测实验室标准规范、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规范。

4、加强协调,优化环境。要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争取关心支持。要建立与有关司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就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状况、违纪违规查处处罚等情况通报制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全国人大《决定》精神。要及时宣传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为司法鉴定工作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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